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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3执79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马加中、马南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加中,马南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83执794号申请执行人马加中,男,1950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被执行人马南生,男,1965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原告马加中与被告马南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3日作出的(2016)浙0783民初121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马加中于2017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26日向被执行人马南生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上述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经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马加中未实现债权150000元及利息,现因被执行人车辆已查封但无法实际控制处置,又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目前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马加中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浙0783执794号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待执行条件成就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力���代理审判员 陈 楼 康代理审判员 应 望 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 炉 堂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