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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21财保4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胡改凤、冯来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胡改凤,冯来善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21财保45号申请人胡改凤,女,1952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县。委托代理人王彦彬,男,1972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申请人长子。被申请人冯来善,男,1968年4月5日出生,住山西省和顺县。申请人胡改凤因与被申请人冯来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人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依法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的冀A×××××-冀A×××××重型半挂牵引车或冻结其银行存款(保全数额150000元),并已提交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分公司的保单保函予以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冯来善冀A×××××7冀A×××××A重型半挂牵引车或冻结其银行存款150000元(动产的查封、扣押期限为两年,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案件申请费1270元,由申请人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武梦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睿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