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115执6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8-11
案件名称
吴立贵与任国斌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立贵,任国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115执674号申请执行人吴立贵,男,汉族,1963年3月21日生,住所地贵阳市观山湖区。被执行人任国斌,男,汉族,1972年8月24日生,祝住所地贵阳市观山湖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黔0115民初95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于2016年8月20日向被执行人任国斌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任国斌即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7年4月26日被执行人任国斌与申请执行人吴立贵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分期履行还款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黔0115执67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未履行分期还款义务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唐 云审 判 员 闻 云助理审判员 张 晶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徐智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