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02行初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阜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万豪外商服务中心不服阜阳市国土资源局房屋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阜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万豪外商服务中心,阜阳市国土资源局,安徽省中阳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皖1202行初111号原告:阜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万豪外商服务中心,住所地阜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祁兵,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朱守根,安徽郢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阜阳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阜阳市清河东路3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1200705011762Q。法定代表人:徐国平,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田亚光,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刘润华,安徽元祥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安徽省中阳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阜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范谨瑞,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阜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万豪外商服务中心不服被告阜阳市国土资源局房屋行政登记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0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阜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万豪外商服务中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阜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万豪外商服务中心负担。审 判 长 王玉瑜审 判 员 李黎东人民陪审员 王桂珍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许诗蕊附:本裁定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