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民申9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邱华瑶、钟忠凎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邱华瑶,钟忠凎,陈爱光,黄吓智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民申9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邱华瑶,男,1982年1月25日出生,香港居民,现住香港特别行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国亮,福建天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钟忠凎,男,1964年7月15日出生,畲族,住福建省福清市,一审被告:陈爱光,男,1969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一审被告:黄吓智,男,1985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再审申请人邱华瑶因与被申请人钟忠凎、一审被告陈爱光及黄吓智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2015)融民初字第20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邱华瑶申请再审称,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采信证据不当。(一)邱华瑶收到钟忠凎5250000元投资款后,通过一审被告黄吓智投资到山西京港昌盛投资有限公司,邱华瑶只是代为收款和转交投资,钟忠凎参与了矿区投资、管理,说明了合伙人为邱华瑶、钟忠凎、黄吓智、陈爱光和案外人高文五人,并非一审法院认定的邱华瑶、钟忠凎二人,邱华瑶、黄吓智、案外人高文与山西京港昌盛投资有限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书》及汇款单可以证实前述事实。钟忠凎应当向山西京港昌盛投资有限公司而非邱华瑶主张投资权益。另,合伙投资权益应当经过其他合伙人同意方可进行转让,邱华瑶未经合伙人同意被迫擅自将10500000元投资权益转让给陈爱光的行为无效,钟忠凎仍然拥有其投资山西京港昌盛投资有限公司5250000元的权益。(二)邱华瑶与陈爱光于2014年2月27日签订《债权转让协议》,是在邱华瑶与陈爱光及其股东因投资产生纠纷进而打架,邱华瑶为了能够缓刑和父亲邱章礼不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下被逼迫签订的,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三)陈爱光等人投资在邱华瑶名下的投资款只有7500000元,邱华瑶已经归还了4470000元,其不可能自愿把汇到黄吓智个人账号的10500000元投资款转让给陈爱光。(四)即便邱华瑶与陈爱光签订的前述《债权转让协议》有效,在邱华瑶收到钟忠凎投资款到邱华瑶与陈爱光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两年多时间,邱华瑶与钟忠凎并未对投资款的盈亏进行结算,一审法院判令邱华瑶全额返还钟忠凎5250000元投资款是错误的。二、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一审法院判令邱华瑶全额返还钟忠凎5250000元投资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47条、第52条的规定。三、一审法院审理程序违法。邱华瑶于2016年4月28日赴香港定居,大陆户籍被注销,其系香港居民,一审法院未将第二次开庭传票通过香港送达邱华瑶,也未适用涉外程序进行审理,审理程序严重违法。一审法院送达判决书时,邱华瑶人在香港,没有与父亲邱章礼同住,也未委托邱章礼代为签收,一审法院以邱章礼接收判决书视为送达,是完全错误的。邱华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第十项的规定提出再审申请,请求依法撤销原判决,裁定本案进入再审。钟忠凎提交意见称,一、本案已超过6个月申请再审期限,不能提起再审申请。二、钟忠凎与邱华瑶合伙投资煤矿,是将投资款交付邱华瑶,以邱华瑶名义转到黄吓智,以邱华瑶为代表股东参与煤矿经营,钟忠凎与山西京港昌盛投资有限公司和黄吓智等均未发生法律关系。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一审法院认定钟忠凎与邱华瑶存在合伙关系,与黄吓智、陈爱光无关是正确的。钟忠凎是受雇于矿区的职工,在矿区任职参与日常管理,是工作职责所在,对矿区其他投资情况并不知情,邱华瑶股权变更也未预先告知钟忠凎,故钟忠凎在矿区的工作职务与本案无关。三、邱华瑶与陈爱光之间的债权转让行为是否是邱华瑶真实意思表示无从考证,只是邱华瑶时隔多年的片面之词,转让协议有第三方山西京港昌盛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黄义乐见证。钟忠凎得知邱华瑶与陈爱光签订转让协议后,多次向邱华瑶提出抗议,但邱华瑶一直回避不理,拒不说明理由,且邱华瑶一审审理中放弃举证、质证权利,说明其对该股权转让的效力没有异议。即使如邱华瑶所言,其是为了自己和其父邱章礼不被追究刑事责任被逼签订转让协议,更说明了邱华瑶是为了自身利益不顾钟忠凎的权益自愿以投资股权转让抵债,更应追究邱华瑶退还钟忠凎的投资款和赔偿损失的责任。四、本案程序合理。本案诉讼材料都是由邱华瑶父亲代收,邱华瑶父亲代收后对此没有异议,一审法官也有电话通知邱华瑶,说明邱华瑶的父亲确实有将诉讼材料转交邱华瑶。本案两次开庭,邱华瑶均无理由缺席,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一审法院送达程序合法。五、根据邱华瑶与陈爱光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邱华瑶是将10500000元(包括钟忠凎的5250000元)全部转让给陈爱光,证明双方的投资不存在亏损,因此,邱华瑶应依法返还钟忠凎全部投资款。六、邱华瑶未经钟忠凎同意擅自处分合伙人财产用于偿还个人债务,造成合伙事务无法完成,并对钟忠凎造成损失,钟忠凎要求邱华瑶返还投资款和赔偿损失是合法的。至于投资的最终经营盈亏应由股权承受人陈爱光承担,与钟忠凎无关,钟忠凎不应承担煤矿经营亏损责任。综上所述,一审法院审理程序合法,判决合理,邱华瑶的再审申请没有法律依据,请求依法驳回邱华瑶的再审申请。陈爱光提交意见称,一、其对邱华瑶与钟忠凎的投资事宜不知情,也与其无关。二、邱华瑶称已经返还其7500000元投资款中的4470000元并非事实,实际上陈爱光只有收到200多万元,且该款项为投资收益。三、邱华瑶称其是在被逼的情况下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也非事实,如果真是被逼的,其事后完全可以报警。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本案中,邱华瑶虽于再审申请期间提供了《前往港澳通行证》等证据,但不足以证明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或者裁判结果错误。原判决于2016年6月24日发生法律效力,邱华瑶于2017年3月8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第十项的规定提出再审申请,已超出前述条文规定的申请再审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邱华瑶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杨贵先审判员 谢珠容审判员 邹唐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 圆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第二百零五条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成立,且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PAGE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