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4民初679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广东国晖(天津)律师事务所与王玉清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国晖(天津)律师事务所,王玉清
案由
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4民初6794号原告:广东国晖(天津)律师事务所,住所天津市南开区卫津路与万德庄大街交口处新都大厦*号楼中恺国际广场***室。负责人:郭利霞,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学明,广东国晖(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艳,广东国晖(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玉清,女,1980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静海区。原告广东国晖(天津)律师事务所与被告王玉清诉讼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原告广东国晖(天津)律师事务所于2017年7月20日以双方经过协商达成和解,并已实际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国晖(天津)律师事务所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广东国晖(天津)律师事务所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法官 助理 莫荻书 记 员 杨吉本案所引用的相关法律规定内容摘录679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