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603执2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唐国秀、广西防城港银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国秀,广西防城港银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603执218号申请执行人唐国秀,女,1970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防城港市防城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聂斌,广西幸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广西防城港银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防城港市防城区群星大道65号大西南商贸城II组团二楼。法定代表人何俊东,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唐国秀与被执行人广西防城港银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作出的(2017)桂0603民初246号民事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广西防城港银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期限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告广西防城港银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唐国秀借款本金2700000元及利息(按月利率2%,从2015年4月8日起计还清之日止),并定于2017年3月1日前一次性清偿完毕。案件受理费40280元,减半收取20140元,由被告广西防城港银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申请执行人唐国秀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的房屋另案已查封,暂无法处理,另查被执行人无车辆、无银行存款。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桂0603民初246号民事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其他财产线索,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凌 聪审判员 廖树梁审判员 黄永彬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石露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