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03民初250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范爱棋与何清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爱棋,何清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703民初2504号原告:范爱棋,男,1963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金燕春,女,1966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系原告之妻。被告:何清芳,女,1969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原告范爱棋为与被告何清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归还原告借款6000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曹立新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7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范爱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金燕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何清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动放弃抗辩和质证的权利,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6年4月2日,被告何清芳向原告范爱棋借款6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借期一年,即自2016年4月2日起至2017年2月1日止,借款未书面约定利息。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何清芳未履行还款义务。原告遂诉至本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何清芳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范爱棋借款6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被告何清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曹立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申请执行时效二年代书记员 吕吉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