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21财保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申请人申琪硕与被申请人申丁辉、应超秀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邵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申琪硕,申丁辉,应超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521财保19号申请人:申琪硕,男,1989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邵东县。被申请人:申丁辉,男,1987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邵东县。被申请人:应超秀(曾用名应玲琳),女,1986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申请人申琪硕与被申请人申丁辉、应超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申琪硕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申丁辉、应超秀所有的房产。申请人提供了相应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申丁辉所有的坐落于邵东县权证号码分别为xxx和xxx的两处房产。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上述房产不得变卖、转让、赠与、抵押和其他处分房地产权的行为。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长 唐军武审判员 曾啸坤审判员 苏云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钟黔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