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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13民初103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朱煜泽与张明坤、广州果恋秋服饰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煜泽,张明坤,广州果恋秋服饰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13民初10301号原告:朱煜泽,男,1989年9月1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云南省宣威市。被告:张明坤,男,1978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北省松滋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军,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温先洪,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果恋秋服饰有限责任公司,住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兴业大道1022号二楼。法定代表人:韩楚翘,任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涂吉伟,广东锐锋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朱煜泽诉被告张明坤、广州果恋秋服饰有限责任公司拖欠劳动报酬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朱煜泽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符合法律规定的按撤诉处理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等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朱煜泽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朱煜泽负担。审 判 长  万晓庚人民陪审员  马智英人民陪审员  陈素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梁沛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