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刑终14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章斌受贿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章斌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刑终145号原公诉机关南昌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章斌,男,1988年2月11日出生于江西省南昌市,汉族,大专文化,原系江西省南昌县城乡规划建设局市政科工作人员。因本案于2016年8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昌县看守所。南昌县人民法院审理南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章斌犯受贿罪一案,于2017年2月27日作出(2016)赣0121刑初482号刑事判决,认定原审被告人章斌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三万元;被告人章斌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94800元上缴国库;追缴被告人章斌违法所得人民币9800元上缴国库。原审被告人章斌不服,以原审判决认定受贿金额20.46万元,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和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章斌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三百零八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章斌撤回上诉。南昌县人民法院(2016)赣0121刑初482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万 剑审判员 殷国富审判员 李 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