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10执2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唐丽伟申请哈尔滨缘诺商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丽伟,哈尔滨缘诺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10执202号申请执行人唐丽伟,男,1991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哈尔滨道外区。被执行人哈尔滨缘诺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法定代表人薛露,职务经理。本院在执行唐丽伟与哈尔滨缘诺商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依据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哈香劳人仲字{2016}第195号仲裁仲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哈尔滨缘诺商贸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涛审判员 胡庆斌审判员 李秋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郭长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