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004执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牡丹江市华威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牡丹江市中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牡丹江市华威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牡丹江市中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004执35号申请执行人:牡丹江市华威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牡丹江市爱民区爱华路74号。法定代表人:袁福清,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牡丹江市中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牡丹江市阳明区东七条路9号。法定代表人:李强,该公司总经理。关于申请执行人牡丹江市华威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牡丹江市中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黑10民终110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维持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2016)黑1004民初21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牡丹江市中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给付申请人工程款430000元,利息46583元,共计476583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中经查,金融机构、车辆管理所、房产、工商等部门,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牡丹江市中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2016)黑1004民初21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时恢复执行。本裁定���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史国华人民陪审员 戴文有人民陪审员 牛海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