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81民初72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赵谱与赵超、周红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谱,赵超,周红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281民初7235号原告:赵谱,男,1975年12月2日生,,汉族,住江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陶海泉,江苏润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超,男,1987年9月8日生,,汉族,住江阴市。被告:周红娟,女,1985年6月4日生,,汉族,住江阴市。原告赵谱诉被告赵超、周红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谱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陶海泉,被告周红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超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归还借款275000元并承担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的同期贷款利率的逾期利息损失。2、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4年至2015年上半年,赵超以做生意急需资金周转为由向他借款,他通过给付银行承兑汇票及现金的方式陆续借给赵超共计人民币317000元。2015年7月4日,赵超出具借条给他确认借到款项317000元,并书写了还款计划。但此后赵超仅归还了共计42000元,剩余275000元经多次催讨至今未归还。周红娟与赵超系夫妻关系,按照规定,应对婚姻存续期间的债务承担责任。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赵超未作答辩,亦未举证。被告周红娟辩称:其经与赵超核实认可结欠赵谱275000元,但目前经济困难比较紧张,需要二到三年把钱还清。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7月4日,赵超向赵谱出具借条1份,载明:今借到赵谱人民币叁拾壹万柒千元整(317000)。还款计划如下:于本月10日先还17000元,以后每月10日还10000,以此类推,于2015大年夜一次性还60000,剩余依照每月10日还10000计算,直到还清为止。并落款借款人:赵超,2015年7月4日及身份证号码。赵谱当庭自认赵超已归还其42000元。另查明,赵超与周红娟于2009年10月15日登记结婚。以上事实,有借条、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予以佐证。本院认为: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赵超向赵谱借款317000元,有借条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予以佐证,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赵谱当庭自认赵超已归还其42000元,故本案借款本金尚余275000元。赵超应承担归还之责并承担逾期付款责任。双方未约定利息,赵谱主张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逾期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赵超与周红娟系夫妻关系,本案中的借款发生在赵超与周红娟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故本院认定该借款系赵超与周红娟的夫妻共同债务,双方应负共同偿还之责。赵超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系其怠于行使自身的合法权利,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由其自行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赵超、周红娟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归还赵谱借款275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7年6月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10元(赵谱已预交),由赵超、周红娟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直接给付赵谱。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下页)代理审判员 宋相呈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雨涛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