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1021执545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高合葱与玉环县华庭木制门厂、郑文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合葱,玉环县华庭木制门厂,郑文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21执545号之三申请执行人高合葱,男,1987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市。被执行人玉环县华庭木制门厂,住所地玉环县清港镇西林村。经营者:郑文君。被执行人郑文君,男,1971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市。申请执行人高合葱与被执行人玉环县华庭木制门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1021民初7723号民事判决已于2017年1月2日生效。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7年2月7日立案执行,并于2017年2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偿付执行款29672元及利息,并负担申请执行费345.08元、案件受理费271元,若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玉环县华庭木制门厂为个体工商户,于2017年2月22日裁定追加其经营者郑文君为本案被执行人,2017年7月12日,本院陪同申请执行人到被执行人郑文君家中查找被执行人,无果。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浙江法院执行管理系统多次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查无车辆可供执行;查有被执行人郑文君在台州市雷特森家具有限公司、天亨国际有限公司台州代表处的工商登记信息,经申请执行人反映已无实际经营;通过本市不动产登记业务管理系统调查,查有被执行人郑文君所有的坐落于玉环市××都村的土地使用权(不动产权证号:玉集用2002字第00447号)并予查封,但查无相应房产证,故暂无法处置;2017年7月19日本院裁定扣划郑文君银行存款9200元至本院账户;因被执行人未按本院指定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鉴于此,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20日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财产权益能否完全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有无足够财产和能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浙1021执545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玉环市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胜权审 判 员  张天明审 判 员  林晓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叶珍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