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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681民初5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东兴市鸿顺出租车有限公司与黄小龙、何军源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兴市鸿顺出租车有限公司,黄小龙,何军源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681民初596号原告:东兴市鸿顺出租车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兴市教育西路第二排。法定代表人:钟永艺。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项光生,广西云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小龙,男,1988年4月16日出生,住防城港市防城区,被告:何军源,男,1991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东兴市,原告东兴市鸿顺出租车有限公司诉被告黄小龙、何军源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行使诉权自治的意思表示,没有损害他人的权益,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兴市鸿顺出租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0元,减半收取6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东兴市鸿顺出租车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韦少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珍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