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7刑更4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黄国兴受贿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国兴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刑更462号罪犯黄国兴,男,1945年1月22日生于福建省华安县,汉族,大专文化。现在武夷山监狱医院服刑。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于2005年10月24日作出(2005)瓯刑初字第17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国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5万元,追缴在案的赃款人民币57.61万元、美元1万元予以没收,由扣押单位建瓯市人民检察院上缴国库;未到案的赃款继续予以追缴。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月17日作出(2006)南刑终字第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27日以(2009)南刑执字第86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执行机关武夷山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7年5月9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南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詹毅、代理检察员陈昌林,执行机关代表王清金出庭履行职务。罪犯黄国兴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该犯有财产履行能力而不积极履行,不能认定其为确有悔改表现,故该犯不符合减刑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国兴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 俏代理审判员 陈 征人民陪审员 叶盛茂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夏 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