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02执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卢云强与申梅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云强,申梅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02执67号申请执行人卢云强,男,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竹岛路。被执行人申梅子,女,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竹岛路。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生效的(2016)鲁1002民初21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承诺2017年8月20日前全部付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7)鲁1002执68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建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潘阳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