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2民初35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闫鹏飞与任晓东、王文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鹏飞,任晓东,王文军,马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2民初3562号原告:闫鹏飞,男,汉族,1987年11月24日生,住荥阳市。被告:任晓东,男,汉族,1986年12月6日生,住荥阳市。被告:王文军,男,汉族,1979年2月10日生,住荥阳市。被告:马强,男,汉族,1980年5月10日生,住荥阳市。关于原告闫鹏飞诉被告任晓东、马强、王文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原告闫鹏飞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任晓东、马强、王文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闫鹏飞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鹏飞撤回对被告任晓东、马强、王文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闫鹏飞负担。审判员 禹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崔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