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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2民初35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闫鹏飞与任晓东、王文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鹏飞,任晓东,王文军,马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2民初3562号原告:闫鹏飞,男,汉族,1987年11月24日生,住荥阳市。被告:任晓东,男,汉族,1986年12月6日生,住荥阳市。被告:王文军,男,汉族,1979年2月10日生,住荥阳市。被告:马强,男,汉族,1980年5月10日生,住荥阳市。关于原告闫鹏飞诉被告任晓东、马强、王文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原告闫鹏飞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任晓东、马强、王文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闫鹏飞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鹏飞撤回对被告任晓东、马强、王文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闫鹏飞负担。审判员  禹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崔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