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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902执11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金春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902执1142号申请执行人金春雷与被执行人XX、王岩、张涛、杭建军、林凡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6)鲁0902民初394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查封、冻结被执行人财产属于轮候,现无法处置,未能查询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执行人金春雷自愿撤回该案的执行,经审查该申请系申请人的真实意思,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鲁0902民初394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马向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冯富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