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305民初13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桂林富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孙艳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桂林富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孙艳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305民初1311号原告:桂林富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七星区东方大厦4-7。法定代表人:刘红灵,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仁彬,该公司物管员。被告:孙艳芳,住桂林市七星区,其他身份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桂林富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孙艳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桂林富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桂林富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桂林富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付本院),由原告桂林富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朱 捷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何晨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