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91执5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骆仁星、胡国强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骆仁星,胡国强,浩星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91执555号申请执行人骆仁星,男,1962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高新区。被执行人胡国强,男,1975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樊城区。被执行人浩星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浩星公司)。住所地:襄阳市高新区春园西路*号。法定代表人胡国强,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骆仁星与被执行人胡国强、浩星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鄂襄新民初字第0218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胡国强、浩星公司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胡国强、浩星公司在银行的存款2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值的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忠军代理审判员 刘永会代理审判员 刘 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周雁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