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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30民初44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张某与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王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30民初4438号原告:张某,男,1968年12月31日出生,身份号码×××,汉族,居民。被告:王某,男,1989年4月10日出生,身份号码×××,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士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姚 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