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3执230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张群财诉于树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群财,于树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83执2305号申请执行人:张群财,男,汉族。被执行人:于树章,男,汉族。张群财诉于树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豫0183民初20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于树章银行存款700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收入。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冠甫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红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