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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23民初16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诉刘某某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刘某某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423民初1629号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黎某某,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贾某某,系公司员工。被告:刘某某,男,汉族,村民。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后。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某某已就本案欠款事项私下达成了赔偿清付,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来掌权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