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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26民初1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东山县广达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与林艺钦、吴利利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山县广达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林艺钦,吴利利

案由

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东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26民初115号原告:东山县广达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东山县。法定代表人:林建忠,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寿忠,福建劲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艺钦,男,1980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东山县。被告:吴利利,女,1982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东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艺钦,系吴利利丈夫。本院在审理原告东山县广达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林艺钦、吴利利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东山县广达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东山县广达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东山县广达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0元,减半收取计80元,由东山县广达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旭东审 判 员  陈诺斌人民陪审员  林福添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林丽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