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24民初32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包士华、舒帮杰与泗县大路口乡皇姑村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包士华,舒帮杰,泗县大路口乡皇姑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24民初3238号原告:包士华,女,汉族,1955年2月2日出生,住安徽省泗县。原告:舒帮杰,男,汉族,1947年11月12日出生,住安徽省泗县。两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杰,安徽益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泗县大路口乡皇姑村村民委员会。负责人:葛树枝,该村书记。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昌林,泗县墩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包士华、舒帮杰与被告泗县大路口乡皇姑村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6月9日依法受理。审理中,原告包士华、舒帮杰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包士华、舒帮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胡 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雪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