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82民初46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4651刘照明与卢占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照明,卢占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82民初4651号原告刘照明,男,1980年3月18日生,汉族,居民,住邳州市新城区。被告卢占举,男,1964年12月12日生,汉族,居民,住邳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照明诉被告卢占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照明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照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照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刘照明负担。审判员 张 坤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曹馨月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