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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21民初21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原告李子洲与被告孔海塘、张小华、四川奇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子洲,孔海塘,张小华,四川奇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21民初2123号原告:李子洲,男,1966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被告:孔海塘,男,1976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被告:张小华,女,1976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被告:四川奇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孔海塘,总经理。原告李子洲与被告孔海塘、张小华、四川奇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原告李子洲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子洲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李子洲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子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5元,由原告李子洲负担。审判员  张明全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