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02民初69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冉鹏翔与姬广伟、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冉鹏翔,姬广伟,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2008年)》: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302民初6909号原告:冉鹏翔,男,1988年3月11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贾秀任,山东隆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姬广伟,男,1986年3月28日生,汉族,住费县。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北城新区环球汇金湾国际商务中心1号楼。负责人:徐勇,总经理。原告冉鹏翔诉被告姬广伟、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冉鹏翔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贾秀任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姬广伟、太平洋保险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冉鹏翔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车辆损失136135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4月17日,被告姬广伟驾驶鲁Q×××××号小型汽车,沿临沂市兰山区涑河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长沙路交汇处时,与原告驾驶的鲁Q×××××号汽车相撞。该事故经临沂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三大队认定,被告姬广伟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无事故责任。被告姬广伟驾驶鲁Q×××××号小型汽车登记车主为被告刘艳军,该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现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被告姬广伟驾驶未作答辩。原告冉鹏翔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以下证据:证据1、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的身份。证据2、事故认定书一份,证明责任划分情况。证据3、车辆损失报告书一份,证明车损是为136135元。对以上的证据经核实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4月17日,被告姬广伟驾驶鲁Q×××××号小型汽车,沿临沂市兰山区涑河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长沙路交汇处时,与原告驾驶的鲁Q×××××号汽车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临沂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三大队认定,被告姬广伟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无事故责任。被告姬广伟驾驶鲁Q×××××号小型汽车登记车主为被告刘艳军。该次交通事故给原告造成各项损失如下:车损为136135元。本院认为,被告姬广伟驾驶小型汽车与原告冉鹏翔驾驶的汽车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被告姬广伟负事故全部责任,以上事实,有事故认定书及评估报告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姬广伟事故全部责任,应对原告冉鹏翔因交通事故造成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涉案鲁Q×××××号小型汽车在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现投保的车辆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损失,被告保险公司应在其保险限额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被告姬广伟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对诉讼权利的放弃,不影响本案对事实的认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八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判决如下:原告冉鹏翔因交通事故造成的车辆损失136135元,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2000元,由被告姬广伟赔偿134135元。上述款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履行完毕。(以上赔偿款由被告打入原告冉鹏翔在浦发银行兰山区支行开设的银行账户:62×××65账户内)如果各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诉讼费3023元,由被告姬广伟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相关材料(于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缴纳上诉费,逾期未缴纳视为放弃上诉),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姚俊鹏人民陪审员 周文耿人民陪审员 李丽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婷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