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502执恢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许宇、谭建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宇,谭建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502执恢27号申请执行人许宇,男,1965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北海市海城区。委托代理人周志勇,广西桂三力律师事务所北海分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沈华,广西桂三力律师事务所北海分所实习人员。被执行人谭建军,男,1970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北海市海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许宇与被执行人谭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依法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及收入情况(工商、房产、车辆、银行),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梁自鸣审 判 员 苏 海审 判 员 吴 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法官助理 温 柠书 记 员 陈集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