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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721执1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余壮、刘向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壮,刘向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721执134号申请执行人:余壮,男,1980年3月13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被执行人:刘向东,男,1973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余壮与被执行人刘向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37000元。执行中依照东至县人民法院(2016)皖1721民初1100号民事判决书对被执行人刘向东名下财产进行查询。经多次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存款、互联网银行、有价证券、股权等财产,并网络冻结其相应银行账户。经多次电话联系被执行人未果,被执行人目前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查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皖R×××××号丰田牌轿车法院未能实际控制,且申请执行人承认该车已经被抵押至外地。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已执行标的0元,剩余执行标的37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余壮可要求被执行人刘向东继续履行债务,如发现被执行人刘向东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刘向东仍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余壮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许 方审判员 周玉雪审判员 叶光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姜焱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