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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05执恢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李大波与王善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大波,王善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05执恢1号申请执行人:李大波。被执行人:王善霞。申请执行人李大波诉被执行人王善霞借贷纠纷一案,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2002)奎民初字第163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的银行(含互联网银行)存款(存款冻结期限为1年;存款扣划至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开户银行: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盛世支行,户名: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账号:80×××62〉。详见协助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二、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3年,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或查封扣押财产清单)。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郭介东审判员  高 彬审判员  刘钧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钰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