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81民初21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李昌勤与桐城市华盛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昌勤,桐城市华盛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81民初2102号原告:李昌勤,男,1973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桐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姚继会,安徽省桐城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桐城市华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桐城市经济开发区龙池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81083675782Y。法定代表人:吴乐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耿仁飞,安徽正维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昌勤与被告桐城市华盛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原告李昌勤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昌勤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李昌勤负担。审判员 余昊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严娅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