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8民终89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陈育团、马云华与杜仕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广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育团,马云华,杜仕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文书内容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8民终89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育团,男,生于1963年10月6日,汉族,四川省南部县人,住四川省苍溪县。上诉人(原审被告):马云华,女,生于1974年8月17日,汉族,四川省南部县人,住四川省苍溪县。系陈育团之妻。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杜仕仁,男,生于1969年5月22日,汉族,四川省苍溪县人,住四川省苍溪县。上诉人陈育团、马云华与被上诉人杜仕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苍溪县人民法院《(2017)川0824民初10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经核实,苍溪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2日向上诉人陈育团、马云华送达了预缴上诉费通知,陈育团、马云华在规定时间内未向本院交纳上诉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陈育团、马云华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 超审判员 徐朝武审判员 王仲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