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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民申8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于东昌服务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于东昌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民申81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于东昌,男,1958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再审申请人于东昌因起诉天津市汇绅拍卖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7)津01民终142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于东昌申请再审称,一审法院与天津市汇绅拍卖有限公司及执行拍卖的申请人天津市中金新科小贷有限公司恶意串通,有明显的徇私舞弊行为,严重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十三)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十三)项的规定申请再审,但并未提供证明本案审判人员在审理本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证据。综上,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十三)项规定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于东昌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刘智晶代理审判员  赵 蕾代理审判员  杨泽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马力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