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024执63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宗玉梅与被执行人张美玲、李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宗玉梅,李凯,张美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东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024执63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宗玉梅,女,1962年11月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东宁市绥阳镇。被执行人:李凯,男,1974年7月2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东宁市绥阳镇。被执行人:张美玲,女,1967年9月1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东宁市绥阳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宗玉梅与被执行人李凯、张美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行协商解决,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撤销执行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裁定如下:终结(2016)黑1024执635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传发审 判 员 刘 静人民陪审员 邵艳菊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迟鹏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