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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26执恢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李卓成与卢建周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卓成,卢建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26执恢83号申请执行人李卓成,男。被执行人卢建周,男。申请执行人李卓成与被执行人卢建周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审理,作出(2015)眉执字第00521号执行裁定书,本案执行案款176950元。申请执行人李卓成本次申请执行4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我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卢建周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案款30000元。现被执行人卢建周已缴纳案款40000元至我院,申请执行人李卓成也已经领取取。本次已执行完毕。剩余案款106950元待申请执行人李卓成再次申请后继续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326执恢8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冀有会审判员  李海生审判员  王宏让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 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