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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25民初43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王淑兰与席叶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奈曼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淑兰,席叶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5民初4346号原告:王淑兰,女,1958年4月8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内蒙古通辽市。被告:席叶喜,男,50岁,蒙古族,农民,住内蒙古通辽市。原告王淑兰诉被告席叶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7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淑兰自愿撤回对被告席叶喜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淑兰撤回对被告席叶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淑兰负担。审判员 马 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文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