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1执恢5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肖敦强、刘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1执恢557号申请执行人:肖敦强,男,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被执行人:刘刚,男,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申请执行人肖敦强与被执行人刘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胶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胶民初字第5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胶州市人民法院(2013)胶民初字第54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宋伟二0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刘延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