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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321民初90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阳泉市慧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徐兰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阳泉市慧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徐兰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平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321民初907号原告:阳泉市慧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建合,任公司经理职务。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贵兰(系该公司会计),女,1974年4月19日生,现住平定县。被告:徐兰星,男,1979年4月18日生,现住平定县。原告阳泉市慧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徐兰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立案。原告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阳泉市慧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周     志     军人民陪审员 赵     国     慧人民陪审员 王世玲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     丽     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