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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1民初118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陈振法与北京苏宁云商销售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振法,北京苏宁云商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11885号原告:陈振法,男,1982年7月14日出生。被告:北京苏宁云商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融商六路1号2幢2层。法定代表人:卞农,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常杨杨,男,1990年3月7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法务专员。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雷,北京市当代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的原告陈振法诉被告北京苏宁云商销售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陈振法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振法撤诉。审判员  李新利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 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