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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25行初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徐玉建与济阳县住房和城乡建筑管理委员会行政案由一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济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玉建,济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0125行初12号原告徐玉建,男,1977年3月19日生,汉族,住济阳县。被告济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住所地济阳县。法定代表人常为民,主任。委托代理人孟健,该单位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徐玉建诉被告济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一案过程中,因原告徐玉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德轩审 判 员  卢 曦人民陪审员  闫圣亮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杨 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