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1021执1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潘某与严某、马某婚约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某,严某,马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1021执139号申请执行人潘某,男,生于1992年8月22日,住洛南县。被执行人严某,女,生于1998年8月17日,住洛南县。被执行人马某,女,生于1977年2月18日,住渭南市高新区,系被执行人严某之母。申请执行人潘某与被执行人严某、马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洛南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3日作出(2016)陕1021民初51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潘某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返还现金27000元,并负担诉讼费、公告费732.6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严某履行了12000元,剩���款订立了履行计划,申请执行人潘某同意并撤回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潘某撤回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平审判员 冀 明审判员 刘全幸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崔 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