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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9民初51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冯万香与王定金、崔留凤等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万香,北京坤泰金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崔留凤,王定金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9民初5177号原告:冯万香,女,1967年5月24日出生,住北京市延庆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杜超,北京延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坤泰金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延庆镇高塔街64号2幢平房东边第三间。法定代表人:刘亮,经理。被告:崔留凤,女,1945年10月14日出生,住北京市延庆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来栓(崔留凤之女),女,1965年6月18日出生,住北京市延庆区。被告:王定金,男,1966年12月9日出生,住北京市海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颖,北京市君永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冯万香与被告北京坤泰金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崔留凤、王定金恢复原状纠��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冯万香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冯万香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冯万香撤诉。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冯万香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朱和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施振伟-2--1-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