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705民初30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陶某与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某,张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705民初3088号原告:陶某,男,1978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被告:张某,女,1979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本院在审理原告陶某诉被告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董彦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艺文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