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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3民初13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张万顺、李之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万顺,李之伦,路剑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3民初1387号申请人:张万顺,男,汉族,1963年7月19日生,住庆云县。被申请人:李之伦,男,汉族,1966年3月2日生,住庆云县。被申请人:路剑红,女,汉族,1969年3月13日生,住庆云县。原告张万顺诉被告李之伦、路剑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张万顺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李之伦、路剑红的财产予以保全。申请人以其所有的鲁N×××××号汽车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以便于案件顺利执行为由提出保全申请,理由正当,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李之伦、路剑红银行存款30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查封申请人张万顺所有的鲁N×××××号汽车档案。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纪永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