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1执复1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刘全瑜与天地源股份有限公司、天地源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排除妨害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地源股份有限公司,刘全瑜,天地源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执复120号复议申请人(被执行人):天地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杨路500号26层k单元。法定代表人俞向前,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刘全瑜,男,汉族,1966年7月5日出生,住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被执行人天地源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科技路33号国际商务中心。负责人张建军,该公司总经理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全瑜与被执行人天地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地源公司)、天地源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以下简称天地源分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天地源公司不服该院(2017)陕0113执异79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执行法院查明,本案执行依据为(2008)雁民初字第1584号民事判决书、(2008)西民一终字第733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是天地源分公司立即打开原告租购被告的位于西安市科技路33号高新国际商务中心数码大厦五层3、4、5、6、7、8室的大门并立即给上述房屋恢复通电(已先予执行),并将1200元诉讼费支付给原告。(2008)西民一终字第733号民事判决书作出的时间为2008年10月16日。2008年12月1日该院依申请执行人刘全瑜的申请立案执行,申请目的为强制执行天地源分公司支付1200元,执行案号为(2009)雁民执字第109号。在执行过程中,该院作出(2009)雁民执字第109号执行裁定书,该裁定查明被执行人在该院另案申请执行刘全瑜一案中有案款收入,现双方互负给付义务,可以相互折抵,遂裁定在天地源分公司于该院申请执行刘全瑜一案中扣除案款1200元用于抵偿本案案款。2009年4月15日,该院向申请执行人刘全瑜的代理人王伍武送达了该裁定书,王伍武亦表示同意折抵。2016年10月18日该院依申请执行人刘全瑜的申请对(2009)雁民执字第109号案恢复执行,执行案号为(2016)陕0113执恢623号。执行法院认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互负义务,双方当事人同意折抵,但未明确折抵的具体款项即具体案件,应当恢复对原案的执行,因本案为恢复执行,不涉及时效问题。遂裁定驳回天地源股份有限公司的异议。天地源公司向本院申请复议称:1、原裁定程序违法,原审法院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执行异议裁定;2、原裁定认定事实错误、证据不足,原判决已执行完毕、刘全瑜不享有债权,且本案已超过申请执行期间。故请求撤销雁塔区人民法院(2017)陕0113执异79号执行裁定。本院查明的事实与执行法院查明的事实基本一致。本院认为,执行法院(2017)陕0113执异79号执行裁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复议申请人天地源公司复议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应予驳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天地源股份有限公司的复议申请,维持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17)陕0113执异79号执行裁定书。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森审  判  员 闫 刚代理代理审判员 甄 哲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伍艳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