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02执11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咸阳苏宁云商销售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段某租赁合同一案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咸阳苏宁云商销售有限公司,段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02执1126号申请执行人:咸阳苏宁云商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总经理。被执行人:段某,女。咸阳苏宁云商销售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段某租赁合同一案一案,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陕04民终44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主要内容为:被告段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咸阳苏宁云商销售有限公司房屋租赁费、设备设施费及物业管理费3814811.84元及利息(从2013年10月12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58075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咸阳苏宁云商销售有限公司17525元,段某承担45550元。上述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要求强制执行被申请执行人返还申请人房屋租赁费、设备设施费及物业管理费3814811.84元及利息875499元(从2013年10月12日暂计算止2017年7月20日,按照年利率6%计算利息),诉讼费、保全费45550元并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执行费50132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段某银行存款4823378元或者扣留、提取其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贺轶材代理审判员 刘 明代理审判员 鱼 跃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郭 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