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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96民终4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天门市岳口镇人民政府、蒋鑫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天门市岳口镇人民政府,蒋鑫,蒋四海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96民终44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天门市岳口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湖北省天门市岳口镇岳飞大道特1号。法定代表人:刘斌,镇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毕安君,男,岳口工业园管委会副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炎军,湖北文学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蒋鑫,男,1989年4月1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天门市人,无业,住湖北省天门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蒋四海,男,1935年4月2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天门市人,无业,住湖北省天门市。上诉人天门市岳口镇人民政府因与被上诉人蒋鑫、蒋四海生命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2017)鄂9006民初3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天门市岳口镇人民政府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本院认为,天门市岳口镇人民政府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天门市岳口镇人民政府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9950元,减半收取4975元,由上诉人天门市岳口镇人民政府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先锋审判员  别瑶成审判员  汪丽琴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陶锡锡 关注微信公众号“”